旺旺示範喝次氯酸水的荒謬

日前韋恩曾建議大家次氯酸水不適合拿來噴手用,已經有一些朋友不以為然,憤憤不平的想與我辯論。但是近來旺旺做了很多水神裝在寶特瓶裡,也有送的或是賣的。很多人批評這寶特瓶包裝太像包裝飲料,怕被誤食。結果旺旺大老闆蔡衍明與旺旺集團台北水神事業部總經理高雅鈴居然都當眾表演一口喝入,真是嚇壞了許多有識之士,韋恩建議這千萬不可模仿。

一個東西是不是食品,能不能拿來食用,在一個講文明的國家社會裡,絕對要以科學證據為基礎,然後形諸於法規規定,絕對不能感情衝動用事,這年頭沒人應該要當神農氏。而旺旺人士做出來的示範表演,其實是混淆了作為消費者/一般民眾或是作為廠商的責任,因為這兩種責任截然不同。

如果你是代表個人,說真的那就是風險自負,其實世界上本來就有很多異食癖者,愛吃土、鐵釘、肥皂、頭髮的人都有,自己愛怎麼吃就怎麼吃,事後造成身體的傷害也就自己處理面對,不會有法律責任。但是作為一個廠商,就有責任為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負責任,如果消費者聽從你錯誤的意見造成安全健康上的傷害,那就不對了。

所以關於水神喝下肚這件事情,韋恩希望回歸法規面探討,大家一起思考這樣做對不對,或該不該學。如果次氯酸水要可以食用,那就得當食品看待,食品就該遵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那我們看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是怎麼規定一個東西是不是合法食品的吧:

食品成分合格?

食品成分分為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兩大類,基本上是以使用量與功能做區隔。但是在核可使用的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清單中,並不見次氯酸這一項。所以可以當食品嗎?

韋恩認為:否定

理由:事實上,食藥署只有公告次氯酸可以作為食品清潔劑使用,如果要來清洗食品,僅規範「除生鮮即食食品(如:生食用蔬果、生食用水產品),或其他於製程中無法經加熱等有效殺菌方式進行處理,有使用消毒成分之必要,否則可能有導致食品中毒之虞的食品外,使用前應由業者備齊該消毒成分之使用目的與方式,及國際組織與先進國家准用相同用途之評估資料,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而且在食品中不得殘留超過1ppm。這1ppm的限量可比水神宣稱的含量低太多了。

廠商資格合格?

依照法規,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也就是說,食品必須生產自合法工廠,而且進行登錄(非登不可等系統)。

韋恩認為:存疑

理由:水神生產廠是來自合格食品廠?有登錄嗎?韋恩上非登不可可是查不到這一項。

分廠分照有做到嗎?

依照法規,食品與非食品要分廠分照,非食品不能用食品廠來生產的,衛福部之前已經清楚表明次氯酸水僅為一般洗潔劑,並非政府核准的食品添加物,所以依規定不該由食品廠生產的。

韋恩認為: 存疑

理由:依照食安法,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

所以韋恩認為這裡面疑點蟲蟲啊,這樣的當眾飲用是個錯誤示範。主管機關是不是該出面處理,以制止亂象呢?不要到時候有人喝出問題來,也是後悔莫及。

台灣是個法治社會,什麼事都該先求合法才是。有關次氯酸水的事情,我聽過太多人的詭辯,說是台灣法規太嚴格,以致業者無法獲得登記;或是在美國是合法的;或是根本對法規採取乾脆避而不談。韋恩只覺得,不採法治原則而採人治口傳,對食安管理是負面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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